新疆中天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廖宁等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民初3153号
原告:***,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廖宁,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廖新伟,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三运,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
被告:新疆中天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二路15号1-2-103。
法定代表人:褚文夫,新疆中天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中博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二路15号1-2-303。
法定代表人:***,新疆中博达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廖宁、廖新伟诉被告***、新疆中天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博达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艳蕊
人民陪审员  陈 梅
人民陪审员  高兰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 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