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天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廖宁等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03民初7833号
原告:***,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廖宁,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廖新伟,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三运,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新疆中博达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中天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二路15号1-2-103。
法定代表人:褚文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新疆中博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二路15号1-2-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廖宁、廖新伟诉被告***、新疆中天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博达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张本义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宁、廖新伟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宁、廖新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50.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0425.50元退还原告***、廖宁、廖新伟。
审判员  李勇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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