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天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多盟律师事务所与新疆中天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03民初1498号
原告:新疆多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号海大酒店(温州大厦)**楼****室。
法定代表人:杨永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永春,新疆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天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136号汇轩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褚文夫,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现年57岁,公司财务总监,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新疆多盟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新疆中天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多盟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多盟律师事务所撤诉。
审判员 魏 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凯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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