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天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诺亚方舟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3023号 原告:新疆诺亚方舟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980号16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区。 被告:新疆中博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二路15号1-2-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54岁。 被告:***,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 被告:***,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602室。 被告:***,女,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 被告:新疆中天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二路15号1-2-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诺亚方舟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博达工贸有限公司、***、***、***、***、***、***、**、新疆中天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新疆诺亚方舟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现原告新疆诺亚方舟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诺亚方舟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46.90元,原告新疆诺亚方舟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未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肖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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