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路桥工程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金沙县路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金沙县高坪乡八一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59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沙县路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金沙县鼓场街道原公安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736642831W。
法定代表人:许显鹏,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涛,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枫,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沙县高坪乡八一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住所地:金沙县高坪镇八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E9KBR5L。
法定代表人:蒋太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0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联系电话:150××××338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朝语,男,1975年12月24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元方,女,1943年5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系死者冯思浪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系死者冯思浪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正飞,男,1996年8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系死者冯思浪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女,2006年11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系死者冯思浪之女。
法定代理人: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光前,男,1942年12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系死者冯思浪之父。
上诉人金沙县路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光前、冯某、冯正飞、陈某、罗元方、白朝语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者纠纷一案,不服金沙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3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金沙县路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提交上诉状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沙县路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金沙县路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建
审 判 员  龙飞燕
审 判 员  王 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金 智
书 记 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