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金沙县路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黎明花园东区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736642831W。
法定代表人:骆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智宸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601号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P33709。
法定代表人:刘朕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3民初23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金沙县路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智宸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向被执行人贵州智宸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的预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载明:由被执行人贵州智宸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朕源在2021年5月12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金沙县路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款人民币20000.00元,不足部分预付款及利息由被执行人贵州智宸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朕源于2021年9月30日前全额支付完毕,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朕源承担。因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3执4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琳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易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