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848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2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邵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晏翎,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景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巴晓文,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章彦,男,汉族,1964年2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金沙县,系公司财务人员。
被告:金沙县路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沙县。
法定代表人:骆清,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涛,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县路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仁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