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路桥工程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与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县路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848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2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邵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晏翎,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景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巴晓文,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章彦,男,汉族,1964年2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金沙县,系公司财务人员。
被告:金沙县路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沙县。
法定代表人:骆清,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涛,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县路桥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仁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