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飞鱼墙艺装饰有限公司

贵州飞鱼墙艺装饰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特569号 申请人:贵州飞鱼墙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商务区第N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9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申请人贵州飞鱼墙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贵州飞鱼墙艺装饰有限公司称,贵州飞鱼墙艺装饰有限公司与***之间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的(2021)观劳人仲裁字第2609号裁决书,该裁决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裁定为终局裁决。贵州飞鱼墙艺装饰有限公司认为该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的仲裁申请请求为:1、要求支付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拖欠提成工资31740元;2、补缴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的社保;3、支付无故解聘补偿金8250元;4、发放2021年7月工资3000元。上述诉讼请求金额已超过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本案仲裁裁决不属于终局裁决适用情形。综上,贵州飞鱼墙艺装饰有限公司认为,该裁决符合应予撤销的情形,请求依法撤销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的(2021)观劳人仲裁字第2609号裁决书。 ***称,其不服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观劳人仲裁字第2609号裁决书,已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已经立案受理其起诉。 经审查查明:因工资、提成、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产生劳动争议,***向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1、贵州飞鱼墙艺装饰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拖欠提成工资31740元;2、裁决贵州飞鱼墙艺装饰有限公司为***补缴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的社保;3、裁决贵州飞鱼墙艺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无故解聘补偿金8250元;4、裁决贵州飞鱼墙艺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拖欠2021年7月工资3000元。2021年9月27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观劳人仲裁字第2609号裁决:一、贵州飞鱼墙艺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二、贵州飞鱼墙艺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捌仟贰佰伍拾元整(¥8250.00);三、贵州飞鱼墙艺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2021年7月工资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叁元陆角柒分(¥2163.67);四、驳回***的其他劳动仲裁请求。贵州飞鱼墙艺装饰有限公司收到该仲裁裁决书后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观劳人仲裁字第2609号裁决书。***不服该仲裁裁决,亦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的起诉,案号是(2021)黔0115民初17031号。 本院认为,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观劳人仲裁字第2609号裁决书后,贵州飞鱼墙艺装饰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也不服该仲裁裁决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已立案受理。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本案应驳回贵州飞鱼墙艺装饰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飞鱼墙艺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贵州飞鱼墙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汤 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一多 书 记 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