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三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大连大发能源分公司、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大连三川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10523号
原告: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大连大发能源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滨河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0YP58E35。
负责人:刘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刚,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大连三川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路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27466XY。
法定代表人:田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亮,男,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大连大发能源分公司与被告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家电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大连大发能源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丽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赵家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