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02民初3506号
原告: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渤海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田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东,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鞍山东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山街68栋。
法定代表人:张恒鸿,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东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鞍山东泽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维权费用90080元,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2元,减半收取1026元,由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周海龙
审 判 员 牟欢欢
审 判 员 吕 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苍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