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三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211执24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5月09日生,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执行人: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27466XY,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033821019600352000001-AAAA账户内余额人民币98670.9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033821019600352000001-AAAA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670.9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联系人:**联系电话:041182791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