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三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2)辽0114执609-3号
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玉辉:
你/你单位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1民终1935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刚于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578658.35元及利息。
(2)向申请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申请执行费。
特此通知。
执行员肖之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