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思维实创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思维实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5民初8398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珍,女,1993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北京思维实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南里**(恒祥大厦)**1-14内**。

法定代表人:赵彦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亮亮,北京思维实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北京思维实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维实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珍,思维实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亮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思维实创公司支付2015年年终奖12130.5元;2.请求法院判令思维实创公司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2181.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思维实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于2014年9月29日入职思维实创公司,担任机房运维工程师职务,月工资6000元,因思维实创公司经常安排夜班工作,无调休,导致我的身体无法承受,被迫于2016年4月7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思维实创公司应于2016年6月中旬向我发放剩余一半的年终奖,但该公司领导杜艳雪于2016年4月6日明确告知我,剩余年终奖不再发放。且该公司至今未向我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

思维实创公司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的结果,不同意***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于2016年初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了工作考核及评定,其中根据2015年度***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及项目完成情况,最终确定***的2015年度年终奖核准金额为税后:12130.50元。该奖金已于2016年2月4日一次性全额发放完毕,不存在未发奖金的情况。***2016年度可休年假为1天,我公司同意向其支付1天未休年假的补偿。***确实尚有未调休假1.5天,我公司同意向其支付1.5天未休调休假的补偿。

***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6]第11177号裁决书,裁决:一、思维实创公司支付***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期间延时加班费二千零六十八元九角七分;二、思维实创公司支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四百五十九元七角七分;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书,诉至本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如下事实:

***于2014年9月29日入职思维实创公司,担任运维工程师职务,最后工作至2016年4月7日,在职期间未休过年休假,当日因个人原因离职。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就***工资标准问题,***主张其离职前月均工资为6000元;思维实创公司主张***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4000元,转正后变为5000元,2015年12月起月工资调整为6000元。

就***年终奖问题,***主张思维实创公司尚拖欠其年终奖12130.50元,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劳动合同一份(第四条第二项显示…年终奖发放时间:不超过1万人民币的在春节放假前全部发放完毕,超过1万人民币的,春节前发放一半,同一年度的6月中旬发放另外一半…),银行交易明细一份(显示2016年2月5日发放奖金12130.5元),微信聊天记录及奖金条一份,录音及文字整理资料一份(显示…***:这年终奖这边,这一万二是确认不给了吗杜艳雪:因为这个是统一都是这么执行的…***:那就是确定了下半年的一万二不给了是吗杜艳雪:对,就是另外一半,本来计划七月份发的那一半就不发了,你在七月份之前如果离职的话…)。思维实创公司认可上述劳动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录音及文字整理资料的真实性,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及奖金条的真实性,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思维实创公司主张***的年假经核定为12130.50元,已足额发放。

本院认为,双方均未对仲裁裁决的“思维实创公司支付***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期间延时加班费二千零六十八元九角七分”一节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确认。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职工每年享有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而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单位应保证职工享有年休假,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思维实创公司未安排***休年休假,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于2014年9月29日入职,其自2015年9月29日起享受带薪年休假,思维实创公司应支付***2015年9月29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裁决有误,本院将予以更正。

***主张思维实创公司尚拖欠其年终奖12130.50元,其提交的录音文字资料显示该公司领导明确告知其“就是另外一半,本来计划七月份发的那一半就不发了,你在七月份之前如果离职的话”,结合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奖金发放时间,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举证能力及庭审情况,本院采信***的相关主张,思维实创公司应向***支付该笔奖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思维实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期间延时加班费二千零六十八元九角七分;

二、被告北京思维实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至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五百五十一元七角二分;

三、被告北京思维实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二〇一五年度年终奖一万二千一百三十元五角;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与被告北京思维实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原告***已交纳,被告北京思维实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午阳

人民陪审员  林克仙

人民陪审员  常文煜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