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余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3民初2547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宝,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中大道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27789903N。

法定代表人:敖志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阳阳,新余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霞,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昭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670091。

法定代表人:徐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甫,日照市东港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国,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传焕,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办公地点东营市南一路名相大厦221室,现住东营市。

被告:东营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分局土地整理中心,住所地河口区海宁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5004951869663。

法定代表人:张美花,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华,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余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李传焕、东营市国土资源局河口分局土地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241.8元,减半收取计2112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晓蕊

人民陪审员 田宝宗

人民陪审员 巴立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