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东港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公司二工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恢2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公司二工区
法定代表人:李业平,该工区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二工区建筑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7)东(石)民初字第5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如期足额履行义务,本院以(2002)东法执字第700号案件立案执行,后终结此次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公司二工区的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恢复本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信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转账11167元,由申请执行人***支取11100元,转本案执行费67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0日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二工区(1997)东(石)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建筑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