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1240号
原告:***,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淑一(系***之子),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6700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本院于同日依法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但***在本院通知后,其表示不再交纳上述诉讼费,并于当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郝 岩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