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子西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核工业华南花都建设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7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核工业华南花都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花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周攀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丰,广东格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管委会综合大楼15层11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杨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凌清,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核工业华南花都建设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1民初5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1民初57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核工业华南花都建设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1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智远
审 判 员 谢 芬
审 判 员 易 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华琦
书 记 员 陈康钧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