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5177号
原告:***,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敏,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灶市。
被告:核工业华南花都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花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周攀峰。
原告***与被告***、核工业华南花都建设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8元,减半收取1299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冯 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