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核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核工业华南花都建设工程公司、某某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82民初2709号
原告: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王曲乡王占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通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剑锋,焦作市沁阳市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铁牛,焦作市沁阳市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核工业华南花都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花城路**。
法定代表人:周攀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丰,广东广信君达(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男,195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原告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核工业华南花都建设工程公司、**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核工业华南花都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核工业华南花都建设工程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好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