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民终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审被告:河南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市辖区慎阳路与富强北路交汇处中泓上林居1559号。
法定代表人:孟庭。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河南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702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卫国
审判员  王巧莉
审判员  时 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