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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市莘县支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民初3279号
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燕店镇燕店村。
法定代表人: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磊,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市莘县支公司,住所地:莘县燕塔办事处御景华府18#19#01-02商铺。
主要负责人:李建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群,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之飞,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莘县古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莘县古云镇古云路与兴云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丁伟华,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辉,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璐,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市莘县支公司、第三人莘县古云镇人民政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市莘县支公司向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365039.1元及利息;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市莘县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市莘县支公司公司因为在莘县开设营业网点,聘请原告方提供装修服务。原告方根据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市莘县支公司要求提供装修方案并施工,期间多次按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市莘县支公司要求对装修方案进行整改,并按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市莘县支公司要求购买了全套办公家具,以上费用总价计365039.1元。施工完成后,原告方多次要求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市莘县支公司公司支付装修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市莘县支公司公司总是借故推脱。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市莘县支公司成立日期为2018年8月3日,本案纠纷发生日期为2018年4月,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市莘县支公司作为被告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子周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伟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