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2民初1524号
原告:莘县信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玉兰广场3号楼2504。
法定代表人:潘海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波,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香,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鲁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甘泉路119号。
负责人:王春兰,经理。
被告:山东鑫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北城墙路72号(山东昆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院内307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银杰,山东鑫诚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莘县信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鲁第二分公司、山东鑫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莘县信泰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莘县信泰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莘县信泰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案件保全费2820元,由莘县信泰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素晓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路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