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精能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华艾软件有限公司与襄阳精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6民初35240号
原告:上海**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雄一,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精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
法定代表人:苏红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精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70元(原告上海**软件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童 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高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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