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财保62号
申请人:滨州市惠翔绳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法定代表人:刘丙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东,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岱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朱俊杰,总经理。
申请人滨州市惠翔绳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以其与申请人滨州市惠翔绳网有限公司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滨州市惠翔绳网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岱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滨州市惠翔绳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婉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诗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