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民初839号
原告:**燊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52号一层0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71JQD3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越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87471577Q。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燊耕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越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燊耕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燊耕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燊耕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17.75元,由原告**燊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甘 玲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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