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3182号
原告:重庆鼎奕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桃路1号附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0336849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越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87471577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北碚区偏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鼎奕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越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鼎奕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奕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鼎奕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鼎奕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庹 昌 文
人民陪审员 潘 德 胜
人民陪审员 邓 步 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梁 凯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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