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4569号
原告:彭州市利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丽春镇石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20255149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越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87471577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州市利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越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州市利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州市利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州市利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8.76元,减半收取1154.38元,由原告彭州市利民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庹 昌 文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梁 凯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