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恢266、26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欣方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南路14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453791。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
委托代理人夏义平,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5、7、9号9-1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0548641705。
法定代表人:丁凯。
委托代理人王生。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欣方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26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价款53426.96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济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还需支付案件受理费598元。原执行案号为(2017)粤0307执17317、17318号,本案为恢复执行案件。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2018年3月5日,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了(2017)粤0307执17317、1731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款账户缴交51000元,其中50000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402元缴纳执行费,598元缴纳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欣方圳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和利息,认可本案已执行完毕且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26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126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黎 君
执行员 罗海雁
执行员 谢楠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小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