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辖终2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唯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国际科技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杨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欣方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南路141号2楼。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
上诉人深圳市唯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欣方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43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诉请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深圳市欣方圳科技有限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