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欣方圳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欣方圳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唯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14389号
原告:深圳市欣方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南路14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453791。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义平,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承志,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唯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国际科技大厦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81779A。
法定代表人:杨涛。
原告深圳市欣方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唯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5800元、税金49080元及利息3967.5元(自2018年11月2日按年利率6%起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至上述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仪征宝能城市广场商业mall项目的软装产品,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被告预付30%,产品合格出厂被告支付总货款80%,尾款则于现场摆放完毕后一个月内付清。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付款,但因被告所承项目2018年10月开业,原告在被告未足额付款的前提下还是履行完合同义务,保障该项目顺利运行。被告分别于2018年9月11日支付原告158700元,2018年9月28日支付264500元,2018年11月27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向被告出具了120000元增值税发票,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12%税金计14400元,综上,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1058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被告均不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本案所涉购销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江苏省仪征市。被告认为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系接收货币一方,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其所在地即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为合同履行地,该履行地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唯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唯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攀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桂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