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民初10310号
原告***,男,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薛露、刘雪花,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龙华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被告二深圳市欣方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
委托代理人夏义平,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市欣方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承担。多余人民币1950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应 连
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
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伟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