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蓝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滦县蓝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802民初2144号
原告:韩三斌
被告:滦县蓝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敏,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三斌诉被告滦县蓝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三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给原告25元。
审判员  李初啸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安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