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2执异2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中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轩敏杰、聂玉冰。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化路西段刘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白建红,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王楼东队。
法定代表人胡德安,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南环一路南114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全,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德全,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王永可,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柳彦亭,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蒋天良,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徐春锋,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曹会科,男,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兴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赵宅村瑞都豪庭3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贵珍,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文山,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王献龙,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曲阜市书院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开支,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驻马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等13人与异议人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系列案件中,异议人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称,法院所作出的(2016)豫1722执1458号、(2017)豫1722执273、599号、885号、(2018)豫1722执191号、220号、1112号、1539号、1643号、(2019)豫1722执96号、100号、1038号、1105号裁定,将异议人名下财产分区分割作价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严重侵害了异议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名下财产经两次拍卖流拍,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财产增值较大,法院未经重新评估拍卖,直接裁定以物抵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此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上述执行裁定,对异议人名下财产重新评估拍卖。
本院查明,驻马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等13人与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分别作出(2016)豫1722民初1420号、3796号、3483号、(2017)豫1722民初10号、5332号、(2018)豫1722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和(2018)豫1722民初1637号、4580号、3126号、4443号、1563号、(2019)豫1722民初373号民事调解书。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因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均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驻马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等13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等财产予以查封,并在评估后通过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分别于2018年9月11日、10月8日、12月26日进行了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未成交。后驻马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等13人同意以以第二次拍卖所定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2020年4月24日,本院作出(2016)豫1722执1458号、(2017)豫1722执273号、599号、885号、(2018)豫1722执191号、220号、1112号、1539号、1643号、(2019)豫1722执96号、100号、1038号、1105号执行裁定,将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北区(南区以北、西区以东、中州大道以南、上蔡县青欣门业有限公司以西,土地面积为55880.46平方米,不含围墙内未登记在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土地证上的906.88平方米)作价31727090元交付驻马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等13人抵偿债务,并将该裁定书送达了驻马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等13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中,异议人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经过两次拍卖、一次变卖未能成交,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将其部分财产作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驻马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等13人,且以物抵债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对执行标的物的处置程序已终结。故异议人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销上述执行裁定,对其名下财产重新评估拍卖的执行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志远
审判员  王 明
审判员  赵文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韩梦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