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与上蔡县人民法院复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执复54号
申请复议人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中英,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化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白建红,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上蔡县。
法定代表人胡德安,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
法定代表人张德全,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德全,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王永可,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柳彦亭,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蒋天良,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徐春锋,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曹会科,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兴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贵珍,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文山,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王献龙,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曲阜市书院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开支,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申请复议人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2执异2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2执异24号执行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蔡县人民法院查明,驻马店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等13人与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该院分别作出(2016)豫1722民初1420号、3796号、3483号、(2017)豫1722民初10号、5332号、(2018)豫1722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和(2018)豫1722民初1637号、4580号、3126号、4443号、1563号、(2019)豫1722民初373号民事调解书。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因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均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驻马店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等13人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对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等财产予以查封,并在评估后通过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分别于2018年9月11日、10月8日、12月26日进行了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未成交。后驻马店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等13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所定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2020年4月24日,该院作出(2016)豫1722执1458号、(2017)豫1722执273号、599号、885号、(2018)豫1722执191号、220号、1112号、1539号、1643号、(2019)豫1722执96号、100号、1038号、1105号执行裁定,将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北区(南区以北、西区以东、中州大道以南、上蔡县青欣门业有限公司以西,土地面积为55880.46平方米,不含围墙内未登记在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土地证上的906.88平方米)作价31727090元交付驻马店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等13人抵偿债务,并将该裁定书送达了驻马店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等13人。
上蔡县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中,异议人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经过两次拍卖、一次变卖未能成交,该院依照法律规定,将其部分财产作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驻马店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等13人,且以物抵债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院对执行标的物的处置程序已终结。故异议人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销上述执行裁定,对其名下财产重新评估拍卖的执行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驳回异议人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申请复议人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称,一、申请复议人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两次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但是人民法院对于申请复议人提交的申请至今没有进行审查,只审查了2020年5月11日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现在又以执行程序终结为由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应当对本案予以终结。二、执行程序中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依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已超期丧失参考价值,法院应重新进行评估。三、执行程序违法。四、评估报告书中所评估的财产有部分不是复议申请人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国家,该部分财产不能作为复议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该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申请复议人的异议、复议是否应当审查问题,上蔡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中,对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在没有人竞拍的情况下,将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裁定抵偿,并已将裁定送达当事人,法院对系列案件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法院将不再对除终结执行措施外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综上,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步实贸易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上蔡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2执异2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喜   禄
审判员 刘战审判员谭清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