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

上蔡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722民初9号
申请人:上蔡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全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艳芳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蔡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账号41×××01)中300万资金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上蔡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上国用(2012)第260244]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上蔡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上国用(2012)第260244]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账号41×××01)中300万资金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上蔡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耀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白宾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