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

上蔡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河南久久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民终144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蔡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蔡都镇南环一路南侧114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久久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东工业园聚集区。
诉讼代表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波,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侃,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上蔡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久久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久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7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峰,久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波、海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广厦公司对久久公司享有的4757551元工程款债权为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广厦公司共承建久久公司三项工程,即专用粉车间工程、两栋公租房工程、五龙新农村社区工程。第一项工程专用粉车间工程双方在工程款上无争议,工程款早已结算完毕,工程已经交付;第二、三项工程虽然已交付(其中第三项工程至今未验收),但双方在变更增加的工程款等方面一直存在争议,直到2021年11月16日双方才形成书面的《河南久久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蔡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对账情况说明》,双方才对第二、三项工程所产生的工程款最终结算和确认。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法律事实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故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来规范本案,一审判决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来规范本案,亦属适用法律错误。三、广厦公司工程款债权依法享有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在本案诉讼中,双方于2021年11月16日就上述第二、三项工程款最终确认,并形成《对账情况说明》,这充分说明广厦公司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事实根据,未超过法定的18个月期限。
久久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清楚。本案诉争的三项工程合同签订的时间在2012年—2014年,工程竣工的时间分别在2015年—2016年(生产厂房2015年12月14日竣工,公租房2016年1月11日竣工,新型农村社区综合楼项目在2016年交付),案涉工程在2015年或2016年已经达到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但截至2020年8月6日,广厦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之日,在长达至少43个月内没有向久久公司主张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认定广厦公司债权不享有优先权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任何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案涉及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签订于民法典生效之前,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时间点和工程交付的时间点均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故本案是民法典生效前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应适用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三、广厦公司债权不享有优先权。广厦公司没有提供其在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6个月内主张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任何证据,即使在久久公司2020年6月17日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在申报债权时也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长达4年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主张,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利后果应由广厦公司自己承担。综上,广厦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广厦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久久公司管理人作出的《债权审查报告》及附件一《久久农科公司债权表》中关于其债权为普通债权3594077.08元的部分;2.依法确认其申报的债权总额9181600元和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总额3594077.08元之间的差额5587522.92元为破产债权,并依法确认该部分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3.依法确认久久公司管理人确认的其普通债权3594077.08元为建设工程款,并依法确认该部分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久久公司负担。后广厦公司将其诉讼请求第2项明确为“请求依法确认其申报的债权总额9181600元中的1289100元为建设工程款(两栋公租房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将其诉讼请求第3项明确为“请求依法确认其申报的债权总额9181600元债权总额的中的3468451元(专指五龙社区工程款)为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2年,广厦公司与久久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久久公司在上蔡县西工业园集聚区的生产厂房(麦仓、生产车间、粉仓)由广厦公司施工承建,工程内容:施工图中基础、主体、一般装饰、安装部分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承包范围:图纸中土建和装饰及安装部分(不包括外墙保温)。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0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每平方米1380元,竣工结算按照实有丈量面积计算等。其中双方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约定如下:基础至正负0.00完成支付给承包方总造价的20%,三层主体完成支付给承包方总造价的20%,主体完成支付给承包方造价的20%,墙粉刷完成支付给承包方总造价的20%,竣工验收后支付给承包方总造价的15%,余5%为工程质保金,一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该工程经广厦公司施工建设,已于2015年12月14日验收合格。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变更增加工程量的情形。
2014年2月16日,广厦公司与久久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久久公司在上蔡县西工业园集聚区的两栋公租房项目由广厦公司施工承建,工程内容:施工图中基础、主体、装饰、安装,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13件1)。承包范围:图纸中土建和装饰(外墙漆调整外墙涂料)及安装(不含电梯、消防智能系统)部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40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15165654元等。其中双方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约定如下:基础至2层框架完成付给承包方总造价的20%,6层框架完成支付给承包方总造价的15%,11层框架(封顶)完成付给承包方造价的15%,砌体完成支付给承包方总造价的10%,门窗、水电安装完成付给承包方总造价的10%,全部完成支付给承包方总造价的10%,验收合格后支付给承包方总造价的15%,下余5%为工程质保金,交付使用后一年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一个月内付清。该工程经广厦公司施工建设,已于2016年1月11日验收合格。
2014年2月16日,广厦公司与久久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久久公司在上蔡县五龙乡久久社区的新型农村社区综合楼项目(6栋)楼房由广厦公司施工承建,工程内容:施工图中基础、主体部分、装饰、安装,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承包范围:图纸中土建和装饰(墙内毛墙毛地、无门)及安装(电只能通电,水不含洁具、支管)部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12609756元等。其中双方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约定如下:基础至一层完成付给承包方总造价的20%,三层主体完成支付给承包方总造价的20%,封顶付给承包方造价的20%,粉刷完成支付给承包方总造价的10%,安装完14成付给承包方总造价的10%,全部完工付给承包方总造价15%,剩余5%交付后一年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付清。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变更增加工程量的情形。广厦建筑公司已依约定完成施工建设,因系违建项目,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该工程已于2016年交付使用。
2020年6月17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豫17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久久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20年7月9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豫17破8号决定书,指定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担任久久公司的管理人。
2020年8月6日,广厦公司向管理人申报918.16万元债权,其中申报债权本金521.83万元,利息债权为396.33万元。2020年12月27日,管理人向广厦公司出具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确认广厦公司债权金额为3594077.08元,其中债权本金为3594077.08元,债权形式为工程债权。管理人认为广厦公司未提交在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证据材料,上述确认的债权对特定的建筑物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21年4月13日,管理人向一审法院递交申请,请求赋予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刘俊花、广厦公司等8家债权人临时表决权,表决权额以待确认的债权金额或申报金额为准。一审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于2021年4月13日出具(2020)豫17破8号之三决定书,决定临时确定在久久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刘俊花等8家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599308222.40元。其中包括管理人确定的上述广厦公司的债权。2021年4月16日,管理人作出债权审查报告,其中附加1债权表记载:债权人名称为广厦公司。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申报债权本金5218300元,利息、其他费用等3963300元。确认债权本金3594077.08元。确认结果为部分确认。广厦公司对该债权确认结果不服,申请管理人进行复议。广厦公司以管理人未对其复议申请进行回复,也未对其异议债权予以确认为由,分别于2021年4月20日、6月1日一审法院递交起诉材料,经与一审法院受理久久公司破产案件的破产审判庭沟通,破产审判庭建议广厦公司与管理人进行协调。后协调无果,广厦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广厦公司的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
2021年11月16日,双方进行了对账,并出具久久公司与广厦公司对账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一、工程总价款(一)专用粉车间工程款1.合同价:16974000元。2.粉仓增加一层:570620元。3.粉仓基础变更增加:48451元。4.电缆沟增加:32394元。5.无塔供水基础:12281元。专用粉车间及变更增加工程款合计:17637746元。(二)两栋公租房工程款1.合同价:15165654元。(三)五龙久久新农村社区工程款1.合同价:12609755元。2.变更增加部分工程款。(1)地下室:3294平方米×750元/平方米=2470500元。(2)一、二层单元隔墙:6×4道×4000元/道=96000元变更增加工程款合计:2470500元+96000元=2566500元。合同价及变更增加部分工程款合计:12609755元+2566500元=15176255元。二、久久公司已支付广厦公司工程款合计:31514300元+11707804元=43222104元。三、税款情况(一)专用粉、公租房工程已开票工程款金额52092028.63元,需开票工程金额32803400元,多开票工程金额19288628.63元税款19288628.63×5.33%=1028083.91元。久久公司未支付广厦公司。(二)五龙新农村社区工程需开票工程金额11707804元,税款合计为11707804×5.21%=609976.58元,已扣税金额537680元,未开票税款72296.58元,广厦公司需支付久久公司。合计久久公司未支付广厦公司1028083.91-72296.58=955787.32元。四、久久公司未支付广厦公司工程款及税款合计:17637746元+15165654元+15176255元-43222104元+955787.32元=5713338.32元(此款项不含利息)。五、以上计算经双方核实,均无异议。在本院就双方签订的对账情况说明进行询问中,广厦公司称其对税款部分放弃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在一审法院就双方签订的对账情况说明进行询问时,广厦公司称其对税款部分放弃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对此不再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广厦公司的破产债权数额应如何确认,广厦公司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2.久久公司管理人作出的《债权审查报告》及附件1《久久农科公司债权表》中关于广厦公司债权为普通债权3594077.08元的部分应否撤销。
广厦公司与久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广厦公司就久久公司的生产厂房、公租房项目、新型农村社区综合楼项目施工承建,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广厦公司进行了施工,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建设内容,生产厂房已于2015年12月14日竣工验收,公租房项目于2016年1月11日验收合格,新型农村社区综合楼项目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施工许可证,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已于2016年交付使用。从久久公司提供的工程计算单及双方的对账情况说明看,双方均认可就案涉工程款项,久久公司应当支付给广厦公司。广厦公司要求久久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价款,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久久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相关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因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对合同欠款利息进行明确约定,广厦公司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13年3月21日的《工程施工付款协议》的主体一方非久久公司,久久公司对该协议不认可,广厦公司要求按月息2份计算利息的理由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欠付债权数额的问题。双方于2021年11月16日就久久公司未支付广厦公司款项进行了对账,经对账及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核实,专用粉车间及变更增加工程款合计:17637746元,该款项久久公司已全部支付完毕。两栋公租房工程款为:15165654元,已经支付13876554元,剩余1289100元未支付。五龙久久新农村社区工程款合同价及变更增加部分工程款合计15176255元,已支付11707804元,剩余3468451元。久久公司共欠付广厦公司工程款为1289100元+3468451元=4757551元。广厦公司请求确认为该款项为工程款及该工程款的数额,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久久公司管理人认定广厦公司的债权数额为3594077.08元不当,对广厦公司要求撤销管理人作出的《债权审查报告》及附件1《久久农科公司债权表》中关于广厦公司债权为普通债权3594077.08元的部分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广厦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案涉工程在2015年或2016年已经符合支付工程款的条件。而广厦公司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未提交案涉工程符合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后,广厦公司曾向久久公司主张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证据。管理人以广厦公司未提交在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证据材料,认定广厦公司的工程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广厦公司要求确认其享有优先权的理由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久久公司管理人作出的《债权审查报告》及附件1《久久农科公司债权表》中关于广厦公司债权为普通债权3594077.08元的部分,确认广厦公司对久久公司享有4757551元工程款债权,该债权为普通债权;二、驳回广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6071.2元,由广厦公司负担64771.2元,由久久公司负担11300元。
本院二审庭审中,广厦公司认可久久公司在2016年支付过9笔工程款,之后均是口头索要工程款,但久久公司没有再支付。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根据双方上诉及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广厦公司对久久公司享有的4757551元工程款债权应否确认为优先债权。
本院认为,案涉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签订于民法典生效之前,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节点和工程交付的时间节点也均在民法典生效之前,而且案涉工程中的两项工程分别已于2015年12月14日、2016年1月11日验收合格,另一项工程也于2016年交付使用,广厦公司认可在2016年之后久久公司未再支付过工程款,故本案是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应适用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第二十六条规定: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本案中,广厦公司与久久公司就案涉三项工程前后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间在2012年—2014年期间,其中生产厂房于2015年12月14日验收合格,两栋公租房于2016年1月11日验收合格,新型农村社区综合楼项目因系违建项目,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已于2016年交付久久公司使用,故案涉三项工程在2015年或2016年均已经达到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但截至2020年8月6日广厦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长达四年左右的时间内,广厦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曾向久久公司主张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广厦公司的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综上,广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60元,由上蔡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红芬
审 判 员 王文科
审 判 员 孙艳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秦 权
书 记 员 李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