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宁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28执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黄儿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宁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少青,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男,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申请执行人宁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528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宁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89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判决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拘留15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暂未实施拘留)。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进行调查,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于2019年8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内蒙古包头市××路××街坊-6-17的不动产权证号117285的房产一处。经本院查询上述房产存在抵押,抵押权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支行,抵押金额为630000元,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申请执行人表示因为上述房产存在抵押,不要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公积金信息、保险情况进行了查询和网络查控并对被执行人进行村委会(居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强制执行措施后,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宁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已将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宁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