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宁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528民初3318号
原告:宁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黄儿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宁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少青,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告宁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9527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19527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赔偿逾期给付原告造成的占用资金利息损失;2、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电线电缆生产、销售业务,双方自2018年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电线电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定期结算。2019年6月初,经双方对账核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5270元。被告于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195270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失。特向贵院起诉。
***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存在电线、电缆销售业务,被告自2018年开始从原告处购买电线电缆。2019年6月初经双方核对账目后,尚欠原告货款195270元,并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归还,起诉之后,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55270元,原告为了债权顺利实现,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为此支付保全费152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在与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对该款应当及时清结,长期拖欠没有法律依据。现原告宁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张振鑫给付货款15527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的保全费1520元是为了债权顺利实现,保全费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提出的保全保险费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宁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5527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15679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自2019年9月5日起至还清货款155270元之日止被告***对货款155270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新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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