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528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宁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黄儿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宁国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现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现正与被执行人协商履行,请求暂撤销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528执恢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杨宏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莉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