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宁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8民初1603号之二
原告:宁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黄儿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宁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原告宁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宁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25元,减半收取10663元,由原告宁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牛英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