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联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民终30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生,住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省,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2月19日,住南阳市宛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陈静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梅,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联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保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冰,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阳市联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人民法院(2018)豫1302民初4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人民法院(2018)豫1302民初45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1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晓普
审判员  王 彬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