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24民初851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沛,甘肃晴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武威市凉州区水利电力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武威市凉州区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全武
人民陪审员  王燕燕
人民陪审员  李慧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家怿
书 记 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