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256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立,江苏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安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西路1188号中邦上海城。
法定代表人:黄红亮。
原告***诉被告江苏安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晓丹
人民陪审员 肖桂娣
人民陪审员 何云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