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2民初5200号
原告:沛县美声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沛县沛城汉城路。
经营者:***,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江苏安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西路1188号中邦上海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沛县美声家电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安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沛县美声家电经营部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沛县美声家电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沛县美声家电经营部撤诉。
审判员***
二○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