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民终44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国花,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843012077U。
负责人:魏利民,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99604576C。
法定代表人:章国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中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676163053。
法定代表人:章仁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仁法,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上诉人章国花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中桥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发置业有限公司、章仁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章国花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章国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方艳
审判员*翠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