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02执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19-1、19-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绍兴经济开发区世禾新村76幢。
法定代表人章国花。
被执行人连云港中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城人民西路南侧商业水街10号楼。
法定代表人章仁法。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章国花,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在执行(2017)浙0602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桥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发置业有限公司、章仁法、章国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分期履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和解履行的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602执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颜丰
代理审判员*滨
代理审判员戎洁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