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桥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绍兴北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民抗1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以北兴银大厦。
负责人:叶烽,行长。
原审被告:绍兴北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村。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浙江中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绍兴经济开发区世禾新村**幢。
法定代表人:章国花,董事长。
原审被告:浙XX星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汽车站南首。
法定代表人:*荣根。
原审被告: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环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荣根。
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审被告:章国花,女,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原审被告:章仁法,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审被告:**,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审被告:**,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审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原审被告绍兴北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浙江中桥建设有限公司、浙XX星建业有限公司、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章国花、章仁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绍柯商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2015)绍柯商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有损国家和社会公益,以***(行)监[2018]3306000008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翠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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