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绍越执民字第275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330621197810281581住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庄头村5-34号。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恒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巨野县华天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国建。
原告***与被告***、***、**、***、***、浙江恒生建设有限公司、巨野县华天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2)绍越商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浙江恒生建设有限公司、巨野县华天塑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5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浙江恒生建设有限公司、巨野县华天塑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恒生建设有限公司、巨野县华天塑业有限公司债务较多,长期外出,查找无着。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向证券公司查询,无开户信息;本院在执行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绍越执民字第27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