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1民终496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海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中正环保新型市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海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中正环保新型市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4)黑0110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黑龙江海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黑龙江海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海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4元(黑龙江海通建设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1,282元,由黑龙江海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