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4022号
原告:董洋,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九经路25号天津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塘公路5688号。
法定代表人:***,副主任。
原告董洋与被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人力)、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运输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起诉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津0102民初71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
本院另有被告为北方人力、运输服务中心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审理,该系列案件已报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